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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箱包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實施細則(2024年版)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shù)一般可使用隨機數(shù)表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抽樣數(shù)量2只,其中1只作為檢驗樣品,1只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序號檢驗項目檢驗方法
1拉桿耐疲勞性能QB/T 2155-2018QB/T 2919-2018
2行走性能QB/T 2155-2018;QB/T 2920-2018
3振蕩沖擊性能QB/T 2155-2018QB/T 2922-2018;QB/T 5083-2017 B法
4跌落性能QB/T 2921-2007QB/T 2155-2018;
5硬箱箱體耐靜壓性能QB/T 2155-2018
6塑料硬箱箱面耐落球沖擊性能QB/T 2155-2018;QB/T 2918-2007
7滾筒沖擊性能QB/T 2155-2018;QB/T 4116-2023
8箱(包)鎖耐用性能QB/T 2155-2018
9縫合強度QB/T 2155-2018
10游離甲醛GB/T 2912.1-2009GB/T 19941.1-2019
11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GB/T 17592-2011;GB/T 19942-2019

執(zhí)行企業(yè)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zhí)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guī)則

3.1依據標準

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質限量

QB/T 2155-2018 旅行箱包

現(xiàn)行有效的企業(yè)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fā)現(xiàn)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4 附則

本細則代替《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發(fā)布童車等76種產品質量國家監(jiān)督抽查實施細則的公告》(2022年第19號)中的《旅行箱包產品質量國家監(jiān)督抽查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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